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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建设管理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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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建设管理处执行民主集中制议事规则

来源:   点击次数:次  发布时间:2022-02-16
第一条  为充分发挥处领导班子的集体作用,进一步健全基本建设管理处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,不断推进议事决策的制度化、规范化、民主化、科学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准则》,特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 处务会议是基本建设管理处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。处党支部和班子成员应坚持民主集中制,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,各司其职、分工合作。凡是处内工作中的重要事项,均要按照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,由处务或支部会议集体讨论,作出决定。
第三条  处务会议讨论或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:
(一)学习传达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党政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,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。
(二)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,研究决定资产与基建管理处的发展目标、工作思路,年度总结等重要事项。
(三)处内考核、奖惩方案和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,处内管理工作等方面重要制度和规定的制定、修订和废止等。
(四)职工思想政治工作、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。
(五)处内的年度经费预决算和执行基本建设规划、方案、大额经费使用、大宗物资设备采购、资源调配等重要财务、资产事项、“三重一大”事项。
(六)队伍建设、人才引进、相关人员聘任,职工调出、调入,骨干力量的选拔和培养等。
(七)职工的定级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、年度考核、“三育人”先进个人评选、入党积极分子培养、党员转正等;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和人事调配等。
(八)保密工作、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。
(九)向学校请示、报告的有关重要事项。
(十)其他需要由处务会议讨论、决定的重要事项。
第四条  处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两次。如遇临时或紧急任务,可临时召开。
第五条  处务会议由处长主持。处长因故不能参加时,会议一般不得召开。
第六条  处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,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。
第七条  处务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,充分发扬民主。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,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。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,可在会前提出。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由主持人归纳各方意见,形成会议决定或者决议。
第八条  处务会议议事决策,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对于干部人事、评优表彰、党员发展等重要事项,必须通过口头、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,决定多个事项时,应逐项表决。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,则应暂缓作出决定,待进一步调研、论证、协商后讨论决定。若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,可按有关程序,向学校领导反映或请示。
第九条  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,对处务会议讨论的情况要做好保密工作,在形成决议、决定并正式执行之前,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。对于可以向外公布的事项,应按照学校党务公开、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。
第十条  处务会议应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会议的组织、记录等会务工作。会议记录要存档备查,内容包括:会议时间、地点、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,会议议题、发言要点、会议决议或决定等;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,并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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